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88號
原 告 彭湘芹即彭靜怡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50,000元,應徵裁判費7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