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06年度,688號
FYEV,106,豐補,688,2017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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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豐補字第688號
原   告 彭湘芹即彭靜怡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50,000元,應徵裁判費7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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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