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06年度,657號
FYEV,106,豐補,657,2017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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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57號
原   告 許加歡
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順昌電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  下同)292,24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  一審裁判費3,200元,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
  二分之一,應繳納裁判費1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
  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
  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和順昌電商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
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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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順昌電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