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57號
原 告 許加歡
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順昌電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92,24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200元,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
二分之一,應繳納裁判費1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
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和順昌電商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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