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06年度,631號
FYEV,106,豐補,631,20171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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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豐補字第631號
原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
訴訟代理人 陳宏諺
      鍾豐名
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燕和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,747元,應徵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
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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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