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勞簡字第10號
原 告 黃氏泰
訴訟代理人 盧天濤
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
被 告 原泰立工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泊如
○ 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禁止盧天濤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。但經審判長許可者,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前項之許可,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,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盧天濤,因非律師,且經本院 曉諭其應提出得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,迄今逾期仍未 提出,本院因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,爰依首揭規定,禁 止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洪堯讚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伸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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