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豐原簡易庭(刑事),豐簡字,106年度,635號
FYEM,106,豐簡,635,20171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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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106年度豐簡字第63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陳錦龍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6年度
偵字第2541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錦龍犯竊盜罪,累犯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之玫瑰盆栽壹盆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詳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陳錦龍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又被 告前因公共危險、竊盜等案件,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確定,送監執行後,於民國105年7月1日執行完畢一情 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憑,被告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 累犯,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。三、本院審酌被告陳錦龍素行非佳,前已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刑事 前案紀錄,詎絲毫未見悔悟,猶未戒慎約束自己之行為,復 故意犯本次竊盜罪行,任意侵害他人財產,應予非難,併斟 酌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本案所生危害,暨其為小學 畢業之教育程度,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(參其警 詢筆錄),且犯後已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,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。四、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 ,依其規定;前二項之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;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被告因本次犯行而竊得玫瑰盆栽1盆(價值相 當於新臺幣500元),屬於被告犯罪所得,雖未扣案,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之規定,併予宣告沒收,並 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 。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,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,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 龍柏、艾草盆栽各1盆,業已發還被害人,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紙附卷可稽,爰不予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



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320條第1項: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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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