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豐原簡易庭(刑事),豐秩易字,106年度,6號
FYEM,106,豐秩易,6,20171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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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    106年度豐秩易字第6號
移送機關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
被處罰人  張宜海
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
8月18日以106年度豐秩字第13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,因逾期未繳
納,聲請機關復以106年11月6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60073386號
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,聲請易以拘留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張宜海易處拘留伍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 本院以106年度豐秩字第13號裁定裁處罰鍰5,000元確定,惟 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,並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。
二、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。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,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。又罰鍰易以拘留,以新臺幣 (下同)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。但易以拘留期間不 得逾5日。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,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 比例折算。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。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1項、第3項及第21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機關作成執行通知單,業於106年10月7日合 法送達被處罰人,惟被處罰人逾期迄未繳納。是本件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再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5,000元 ,其罰鍰總額折算已逾5日,依前揭規定,應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,即應按每日1,000元折算1日為適當。準 此,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,應易以拘留5日。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洪堯讚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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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