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簡字,106年度,169號
HUEV,106,虎簡,169,201711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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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虎簡字第169號
原   告 黃興貴
被   告 黃阿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,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11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2,650 元,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,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1 件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單附卷可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政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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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