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簡字,106年度,169號
HUEV,106,虎簡,169,2017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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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虎簡字第169號
原   告 黃興貴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阿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5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2,650 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虎尾簡易庭   法 官  洪儀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政偉
附記: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,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
   便利商店繳納。逾2萬元者,可向金融機構繳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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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