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3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朝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曉菁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 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8,1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
份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