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簡字,106年度,125號
HUEV,106,虎簡,125,2017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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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6年度虎簡字第125號
原   告 梁儷薰
訴訟代理人 洪健中
被   告 柯奕帆
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,及各如附表所示金額欄依各「利息起算日」起至清償日止,按各「請求利息」欄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其執有被告所簽發,如附表所示面額共新臺 幣(下同)550 萬元之支票6 紙(下稱系爭支票),詎原告 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付款,竟因存款不足及被列為拒絕往 來戶而遭退票,屢經催討未果,為此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給付票款,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支票係被他人所偽造,故被告不負發票人責 任等語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6 紙,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付款未獲兌現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,堪信為真。 ㈡按支票為無因證券,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,就支票之取得 ,有無正當原因,或有無對價關係,自不負證明之責。又發 票人欄之印章如為真正,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。申言之 ,得據以判斷該支票係為發票人作成。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 用時,則被盜用之事實,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,轉應由 為此主張者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判 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系爭支票上被告印章為真正乙節,業 經付款銀行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於 106 年10月20日以(106 )兆銀太平營字第106023號函覆在 卷(見本院卷第69頁),且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 係存款不足,而非印鑑不符等情,亦有該公司106 年10月27 日(106 )兆銀太平營字第106024號函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 第85頁),被告辯稱系爭支票非其所簽發,然觀其支付命令 異議狀、答辯狀均未說明發票章為何以及如何遭人偽造之情



事,被告僅於106 年10月27日具狀泛稱否認其為發票人,應 由執票人對印章真正負舉證責任等語,堪認被告就印章遭盜 蓋之事實並未能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,難認被告抗辯為可 採,系爭支票應為真正。
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。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 利6 釐計算。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、第126 條、第133 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自承兩造間非直接前後手關係,其抗 辯系爭支票非其所簽發一節,並不可採,已如前述,被告自 應依票載文義負責,此外,被告亦無提出其他抗辯事由,從 而,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,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票款550 萬元及各支票自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 之利息,今原告自行減縮請求如附表所示金額各自按「利息 起算日」起至清償日止,按「請求利息」欄計算之利息,經 核並未超過上開法律規定,應認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四、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並所提證 據,經審酌後,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,爰不再一一論述, 附此敘明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職權酌定被告供相當擔保金後得免為 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政偉
附表
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票面金額 │退票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付款人 │發票人│ 請求利息 │
│號│(民國)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(年息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5 年10│CH0000000 │100 萬元 │105 年10月11日│105年10月12日 │兆豐銀行太│柯奕帆│百分之5 │
│ │月8日 │ │ │ │ │平分行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2 │105 年11│CH0000000 │100 萬元 │105年11月10日 │105年11月11日 │兆豐銀行太│柯奕帆│百分之5 │
│ │月10日 │ │ │ │ │平分行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5 年11│CH0000000 │50 萬元 │105 年11月21日│105年11月22日 │兆豐銀行太│柯奕帆│百分之5 │
│ │月20日 │ │ │ │ │平分行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6 年3 │CH0000000 │100 萬元 │ 106年3月6日 │106年3月7日 │兆豐銀行太│柯奕帆│百分之5 │
│ │月5 日 │ │ │ │ │平分行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6 年3 │CH0000000 │100 萬元 │ 106年3月20日 │106年3月21日 │兆豐銀行太│柯奕帆│百分之5 │
│ │月20日 │ │ │ │ │平分行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5 年11│CH0000000 │100 萬元 │ 105年11月7日 │106年11月8日 │兆豐銀行太│柯奕帆│百分之5 │
│ │月5日 │ │ │ │ │平分行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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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太平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