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02號
原 告 陳錦泰
陳慧紅
兼訴訟代理人
陳慧娟
毛陳慧眞
被 告 陳炎坤
訴訟代理人 陳誌雄
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,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據兩造和解成立,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,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