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虎尾簡易庭(刑事),虎簡字,106年度,260號
HUEM,106,虎簡,260,20171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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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106年度虎簡字第260號
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顏郁仁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06 年度毒偵字第126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顏郁仁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事實:顏郁仁有施用毒品前科,詎猶不思警惕,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19時許,在雲林縣 ○○鎮○○里○○00○0 號住處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 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次。嗣於106 年3 月9 日因另案至警局接受詢問,警方 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,檢出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,始悉上情。
二、證據:
㈠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。
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。 ㈢被告坦承上述事實之警察詢問筆錄。
㈣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 以觀察、勒戒後,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再送強制戒治 ,於90年7 月1 日執行完畢,翌日釋放,並由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014、1015、1023、 102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又於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 ,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。三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。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 ,其持有之低度行為,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,不另論罪。 ㈡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、竊盜案件前科,又犯本案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,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,應予非難,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 好,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,職業工,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(如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)等一切情狀,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 。
四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284 條之 1 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、第23條第2 項,刑法



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梁智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鄭蕉杏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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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