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348號
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沈士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昆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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