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497號
聲 請 人 柯智騰
相 對 人 柯許秀花
柯佑諺
柯喬馨
柯丁菁
柯智耀
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,聲請訴訟
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(本院10 6年度家補字第1036號),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聲請訴訟救助,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 。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、勞保投保資料,經核聲請人於103年至104年均查無 所得,105年之給付總額僅有獎金給予新臺幣(下同)2,990元 ,名下無財產,前勞保投保薪資為20,008元,並已於民國10 5年10月31日辦理退保。綜上,聲請人應屬無資力之人,故 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,應可認定。又聲請人聲 請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,為形式審查之結果,亦非顯無勝訴 之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,故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怡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柯雅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