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婚字,105年度,309號
KSYV,105,婚,309,20171109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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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   105年度婚字第309號
上 訴 人 阮玉翠(NGUYEN NGOC THUY)
送達代收人 任為晴
被上訴人  范明德
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(二審)
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4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19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6年10月1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9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陳靜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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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