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行政),交字,106年度,265號
KSDA,106,交,265,20171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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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6年度交字第265號
原   告 孫格傑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
訴訟。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代表人、起訴之聲明、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,行政訴訟法第
57條第1項第1、2款、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
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、第105條。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
記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,惟未記載被告機關之代表人
及起訴之聲明,致有程式上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
1項、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,以書狀補正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(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
通局、代表人陳勁甫)及起訴之聲明(如為撤銷訴訟,訴之聲明
記載為原處分撤銷)等事項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
影本1份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秀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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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