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34號
KSDV,106,重訴,34,201711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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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
上 訴 人 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
上 訴 人 河堤戀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信超 
被上訴人 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
133,540,466元(66,411×1,208+68,179×782=133,540,466)
,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,725,50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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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河堤戀館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