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878號
KSDV,106,訴,878,201711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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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878號
上 訴 人 張武華
被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7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 6 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 並已於106 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繳費,其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徐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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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