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718號
KSDV,106,補,1718,2017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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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718號
原   告 輕水悠悠休閒育樂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庭瀝 
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
原告與被告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利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4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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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輕水悠悠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利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