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703號
KSDV,106,補,1703,2017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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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703號
原  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
被   告 邱菁萍
被   告 高金幸
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,0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11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孝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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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