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03號
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
被 告 邱菁萍
被 告 高金幸
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,0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11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孝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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