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673號
KSDV,106,補,1673,2017112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673號
原   告 盧雅倫
      黃秀秝
      黃麗玲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區漁會
 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320,701 元,應繳
  第一審裁判費53,76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  ,尚應補繳53,2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
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