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659號
KSDV,106,補,1659,2017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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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659號
原  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臣佑商貿有限公司
  、謝慈恩鄭銘坤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2,029元,應繳第
  一審裁判費8,0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  應補繳7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
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孝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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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臣佑商貿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