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9號
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臣佑商貿有限公司
、謝慈恩、鄭銘坤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2,029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8,0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7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孝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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