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7號
原 告 霖威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世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朵琳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仕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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