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保證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646號
KSDV,106,補,1646,2017111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646號
原   告 Royal T Group Pte. Ltd.
法定代理人 Tang Chin Leong
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
      陳奕安律師
原告與被告貢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0,000 元,以起
訴日即民國106 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
告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台幣30.22 元計算,折合新台幣3,324,20
0 元(計算式:美金110,000 元×30.22 =3,324,200 元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,9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貢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