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616號
KSDV,106,補,1616,2017111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616號
原   告 丞鑫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寀薰
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
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6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丞鑫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鑫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