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6號
原 告 丞鑫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寀薰
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
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6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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