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2號
原 告 強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夏長安
被 告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海事優先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慶峯水產股份有
限公司分別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667,523 元、1,623,367 元暨
確認就被告所有船舶存在海商法第24條第1 項之海事優先權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90,89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3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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