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583號
KSDV,106,補,1583,2017110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583號
原   告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全安系統科技有限
 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9488 號),惟
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  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67,388 元,應繳
  第一審裁判費32,38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  ,尚應補繳31,8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
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 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 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