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3號
原 告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全安系統科技有限
公司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9488 號)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67,388 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32,38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,尚應補繳31,8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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