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565號
KSDV,106,補,1565,2017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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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565號
原   告 國泰公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伯旭
原告與被告李國慶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7,2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9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孝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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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公證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