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5號
原 告 國泰公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伯旭
原告與被告李國慶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7,2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9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孝聰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