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2號
原 告 姜茂財
訴訟代理人 姜昶名
被 告 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瓊香
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
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2 萬元(即原告陳報被告
須支付之租金數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088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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