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06年度,84號
KSDV,106,消債聲,84,2017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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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
聲 請 人  鄭凱蓁
上列當事人因免責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鄭凱蓁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以 106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免責,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 2 日確定,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 查明屬實,應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 確定之事由,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林家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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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