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命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6年度,1077號
KSDV,106,司聲,1077,2017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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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聲字第1077號
聲 請 人 邱桂娥
相 對 人 張素卿(即張石生之法定繼承人)
相 對 人 張東敏(即張石生之法定繼承人)
相 對 人 張佳雯(即張石生之法定繼承人)
相 對 人 張玉芳(即張石生之法定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;債權人不於前項期 間內起訴者,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、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債務 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,乃在於如債權人未 遵期起訴,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是債權人 如已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並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, 且法院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後,則債務人 已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相對人張素卿張東敏張佳雯張玉芳之被繼承人張石生,前於民國105年間以聲請人邱桂 娥為相對人,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,本院以105年度司裁 全字第10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張石生並依上開裁定供擔保 後,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 725號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邱桂娥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之存款債權。嗣張石生於106年1月10 日死亡,相對人張素卿張東敏張佳雯張玉芳於撤回張 石生前對聲請人邱桂娥所提之本院105年度鳳簡字第953號訴 訟後,迄今尚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規定,聲請本院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。三、經查,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張石生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 之強制執行,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7月19日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34號裁定准予對聲 請人之財產假扣押。張石生嗣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 人之財產,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725號強制執行事件受 理,業據本院調查屬實。惟查,相對人嗣已具狀撤回上開假 扣押執行程序,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有聲請人提出之本 院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、本院106年9月27日 執行命令影本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該106年度司 裁全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已於106年11月6日確定屬實。從



而,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,不得准 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林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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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前鎮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