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77號
聲 請 人 紀國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麗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本票3張提示日為何(應載明提示年、月、日。又執票
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,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)
。
二、相對人劉麗華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