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3279號
KSDV,106,司促,23279,2017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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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79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代 理 人 林美玲
債 務 人 戴威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  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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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