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990號
KSDV,106,司促,22990,2017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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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90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周金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相對人周金安於民國88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
     用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
     ,暨自民國9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
     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28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
     5655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
    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
     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    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     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     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
     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
     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
     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
    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
     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
     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
     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
     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
     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  (二)緣相對人周金安於民國90年1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
     用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
     ,暨自民國9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月20
    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45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
     9628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
    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
     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    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     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     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
     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
     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
     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
    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
     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
     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
     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
     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
     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  (三)緣相對人周金安於民國93年12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Rea
     dy Cas h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
     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
     息,暨自民國9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月
     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873元及違約金4325元。已
    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
    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
     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
    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之計算係
     以遲延繳款時,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(1) 999元(含
     )以下者,無需繳交違約金(2) 1000元至10000元之間
     者,需繳交違約金100元(3) 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
     者,需繳交違約金200元(4) 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
     者,需繳交違約金400元(5) 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
     者,需繳交違約金700元(6) 100,001元(含)以上者,
     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金安  │自民國 095年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84908 │     │06月 27日  │8月 31日止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 月 1日 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周金安  │自民國 095年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112783│     │07月 21日  │8月 31日止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 月 1日 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周金安  │自民國 09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一│
│  │48834 │     │07月 16日  │      │點六三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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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