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968號
KSDV,106,司促,22968,2017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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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6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蕭安伶
債 務 人 王淑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元,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蕭安伶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,邀同王淑君
  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
 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
  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,債務人於
  民國105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,自民國106年08
  月01日即未付本息,依借據之約定,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
 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,債
  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,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,迄今
  尚結欠本金301,000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屢經催討,均
  未予照辦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,並有放款借據
  為憑,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,係在 貴院轄內,為求簡便
  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貴院鑒核
  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,貸款放出查詢,借保人基本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96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淑君、蕭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301,00│安伶   │7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0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淑君、蕭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01,00│安伶   │8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0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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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