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947號
KSDV,106,司促,22947,2017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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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張簡鈺倫
債 務 人 張簡茂榮
債 務 人 郭淑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壹拾伍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緣債務人張簡鈺倫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100年間邀
  同債務人張簡茂榮郭淑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
 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8筆,共計新臺幣43萬5,374元整。並
 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
  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96期。倘借款人不依
  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
  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
  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
 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二)、詎債務人張簡鈺倫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
  ,尚欠本金新臺幣28萬2,61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
  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張簡茂
  榮、郭淑杏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簡茂榮、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282615│張簡鈺倫、│7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郭淑杏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簡茂榮、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82615│張簡鈺倫、│8月03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郭淑杏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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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