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637號
KSDV,106,司促,22637,2017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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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37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莊華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三
 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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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