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
債 權 人 春風得邑市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沈振鵬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証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張証凱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(如建物登記
謄本)。
三、債務人張証凱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