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89年度,280號
TYDV,89,重訴,280,200009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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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○號
  原  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
 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
  被   告 肇鼎建設有
  法定代理人 吳平娥
  被   告 乙○○
  被  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十六 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法   官 游紅桃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十六   日~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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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