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211號
KSDV,106,司促,22211,2017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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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11號
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
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
債 務 人 侯俊名
債 務 人 黃子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,
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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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