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164號
KSDV,106,司促,22164,2017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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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64號
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
代 理 人 陳怡君
債 務 人 李林鳳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以每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 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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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