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1773號
KSDV,106,司促,21773,2017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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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73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徐良一
債 務 人 戴國石律師即蘇永全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戴國石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蘇永全之遺產範圍內向
 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,及其中新台幣
  玖仟玖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
 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
  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台幣參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 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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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