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662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財寶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張財寶戶籍地設於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 事務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送達顯未能 合法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送達之 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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