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75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代 理 人 何新台
債 務 人 羅淑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壹佰柒拾伍元,及其
中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元,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二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查債權人另聲請對羅正華發
支付命令,惟羅正華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,
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
送達為之,揆諸上開法條規定,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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