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63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債 務 人 顧英麟
債 務 人 賴群芳 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巷00弄00號4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
㈠債務人顧英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
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七
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。
㈡債務人顧英麟、賴群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
肆佰肆拾壹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,自民
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顧英麟、賴群芳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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