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26號
債 權 人 杜宛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立威(原名:陳偉佳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務人究為陳立威(原名:陳「偉」佳),抑或為陳立
威(原名:陳「韋」佳),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