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1290號
KSDV,106,司促,21290,2017110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9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尹珮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捌佰柒拾參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
  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新台幣壹仟貳佰
  元之違約金,㈡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,及其中新台
  幣參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
 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