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3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代 理 人 李祥銘
債 務 人 信皝設計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聖凱
人
債 務 人 陳玥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肆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本 金 │利 息│逾期六個月以內違約金 │逾期六個月以上違約金│
│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期 間│年利率 │期 間 │年利率 │期 間│年利率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新台幣 │自民國106年 │2.982% │自民國106年9│0.2982%│自民國107 │0.5964%│
│ │94,795元 │8月22日起至 │ │月23日起至民│ │年3月23日 │ │
│ 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國107年3月22│ │起至清償日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止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│新台幣 │自民國106年 │2.982% │自民國106年9│0.2982%│自民國107 │0.5964%│
│ │853,149元 │8月22日起至 │ │月23日起至民│ │年3月23日 │ │
│ 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國107年3月22│ │起至清償日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止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合│新台幣 │ │
│計│947,944元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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