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1120號
KSDV,106,司促,21120,2017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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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2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林彥甫
債 務 人 柯英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,及
  其中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
 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個月以
  新台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
  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:㈡新台幣肆萬零玖佰貳拾
  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三
  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  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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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