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1104號
KSDV,106,司促,21104,2017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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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0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
代 理 人 陳雅惠
債 務 人 郭家駿律師即蔡志強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蔡志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
  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
 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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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